<p>【填報義務】 依據已實施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除濕機、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電熱水瓶、貯備型電熱水器、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溫熱型飲水機、冰溫熱型飲水機、電鍋及空氣清淨機之「能源耗用量與其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八點規定,廠商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於管理系統中填報前一年度之前述指定產品銷售數量。 </p><p>【拒填罰則】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如下: • 第十九之一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本法公告或指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命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