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8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1100655720號
一. 依「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六款「受檢廠商經複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由稽查單位檢具測試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解除列管,並於管理系統公布銷案」。
二. 本次同意解除列管產品如下:
(一)、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型號GD-A001N除濕機。
(二)、新加坡商伊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型號 EDH14TRBW2除濕機。
(三)、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型號RH-06E0RM除濕機。